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集中電源供電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統(tǒng)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組成。
要點一:集中控制型系統(tǒng)選擇場所
3.1.2系統(tǒng)類型的選擇應根據(jù)建、構筑物的規(guī)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tǒng);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tǒng);
3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tǒng)。
要點二:兼用日常照明時,住宅建筑設計方式
3.1.6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1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要點三:燈具類型的選擇
4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選擇A型燈具;(主電與蓄電額定工作電壓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應急燈具,與之相對則為B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要點四:燈具材質的選擇
5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要點五:不同場所燈具尺寸的選擇
6標志燈的規(guī)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要點六:燈具防護等級的選擇
7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標志燈應選擇持續(xù)型燈具;
9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要點七:燈具點亮響應時間要求
3.2.3火災狀態(tài)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強條匯總
3.2.4系統(tǒng)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xù)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隧類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本條第1款~第4款規(guī)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guī)定設計時,持續(xù)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燈具持續(xù)應急點亮時間。
6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guī)定的持續(xù)工作時間。
3.3.1系統(tǒng)配電應根據(jù)系統(tǒng)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xiàn)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3.3.2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tǒng)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4.1.4系統(tǒng)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4.5.11方向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標志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標志燈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志燈配電、通信線路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
3)標志燈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離不應大于3mm,標志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
6.0.1系統(tǒng)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系統(tǒng)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5系統(tǒng)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shù)量應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shù)量應小于或等于2,B類項目不合格數(shù)量加上C類項目不合格數(shù)量應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shù)量的5%的,系統(tǒng)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不符合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tǒng)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