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fā)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南通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應朝陽、楊鑫、穆文浩、孫巍、孔晨晨、吳云強、石哲宇、劉毅剛、黃彬、陳斌、李巖飛。
01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檢查的檢查項目、檢查要求和檢查結果處置。
本文件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道路上通行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查。
0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0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掛車、汽車列車。
[ 來源:GB 7258—2017,3.5,有修改 ]
3.2道路檢查 roadside inspection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進行檢查。
3.3安全隱患 safety failure
車輛安全性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情形。
3.4危險貨物運單 dangerous goods waybill
危險貨物承運人制作并由駕駛人隨車攜帶的,傳遞危險貨物危險性等信息的紙質或電子形式單據。
04檢查項目
4.1
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
4.2
牌證檢查的項目包括:
a) 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電子保單;
b) 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對機動車駕駛證有疑問的)。
屬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還應檢查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屬于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可檢查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
4.3
車輛安全性檢查的項目包括:
a) 常規(guī)檢查項目:
——車輛外觀形狀(含照明裝置);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標志燈、標志牌、安全標示牌等);
——車身反光標識(含色帶,下同) 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輪胎。
b) 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允許時可補充檢查項目:
——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三角警告牌;
——滅火器;
——行駛記錄裝置。
4.4
通行安全檢查的項目包括:
a) 行駛時間和路線;
b) 裝載情況;
c) 超時駕駛情況。
05檢查要求
5.1
道路檢查應在交通安全執(zhí)法服務站或在具備條件的執(zhí)勤點進行。開展道路檢查的交通安全執(zhí)法服務站、執(zhí)勤點應配備強光手電、輪胎花紋深度計、金屬卷尺等常用檢查工具設備;有條件的,宜配備汽車行駛記錄裝置檢查儀器、二代身份證閱讀器等儀器裝置。交通安全執(zhí)法服務站還應配備計算機接入公安信息通信網。
5.2
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和《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guī)定》等規(guī)定,道路檢查必須作好安全防護。
5.3
道路檢查應由交通警察進行,警務輔助人員可在交通警察的帶領下配合進行道路檢查。道路檢查過程中,應按照規(guī)定使用執(zhí)勤執(zhí)法記錄儀。
5.4
檢查人員應確認所檢查項目是否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通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記錄檢查情況及發(fā)現的問題,并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按照表1進行分級;需要制作《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檢查告知單》 (式樣見附錄B)的,宜通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制作。對24 h內有過被檢查記錄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可只進行通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發(fā)現滯留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影響道路正常通行時,應簡化檢查要求,快速放行。
5.5
牌證檢查方法如下:
a) 檢查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等許可證明或者文件,核查與危險貨物運單記載信息的一致性,確認準駕車型是否相符;
b) 檢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電子保單,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等許可證明或者文件,核查有無偽造、變造等違法違規(guī)情形;
c) 對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真?zhèn)斡幸蓡枙r,宜實車查看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核對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確認有無明顯被鑿改等情形。必要時,聯系車輛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與原始的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的一致性;
d) 對機動車號牌的真?zhèn)斡幸蓡枙r,可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核實機動車號牌上的生產序列標識,并調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的行駛軌跡、車輛特征圖片;
e) 對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真?zhèn)斡幸蓡枙r,可核實證件副頁上的一維條碼信息;
f) 通過管理部門認可的移動應用程序確認檢驗合格標志電子憑證、電子保單的信息,對紙質檢驗合格標志的真?zhèn)斡幸蓡枙r應通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予以核實,對保險有效期有疑問時宜聯系相應的保險公司予以核實;
g) 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真?zhèn)斡幸蓡枙r應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予以核實,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真?zhèn)斡幸蓡枙r可聯系核發(fā)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核實;
h) 檢查身份證時,宜通過二代身份證閱讀器讀取身份證信息。
牌證檢查時,通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查詢車輛和駕駛人狀態(tài),發(fā)現被檢車輛、駕駛人存在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告知其及時處理。
5.6
繞行車輛進行車輛安全性檢查,具體如下:
a) 目視檢查車輛外觀形狀(含照明裝置),重點核查車輛外形與機動車行駛證照片有無明顯區(qū)別、照明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b) 目視檢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燈和標志牌、(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標示牌,重點核查標志燈是否完好、標志牌和安全標示牌信息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相符;
c) 目視檢查車輛是否按規(guī)定裝備了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核查裝備的車身反光標識、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橙色反光帶和車輛尾部標志板有無嚴重破損、缺失,以及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有無3C標志;
d) 目視檢查輪胎,目測輪胎胎冠花紋深度偏小的宜使用輪胎花紋深度計測量;
e) 目視檢查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核查其防護范圍是否符合要求;對裝置離地高度等有疑問時,應使用卷尺等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f) 目視檢查有無配備三角警告牌,可操作核查其能否正常使用;
g) 目視檢查有無配備滅火器及配備的滅火器使用狀態(tài)是否有效;
h) 目視檢查行駛記錄裝置有無3C標志,并操作核查其顯示功能是否正常。
進行車輛安全性檢查前,應提示駕駛人確認車輛有無泄漏、緊急切斷閥等閥體是否按規(guī)定關閉;對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宜詢問其是否按規(guī)定裝備了緊急切斷閥。
5.7
通行安全檢查方法如下:
a) 檢查行駛時間和路線時,應通過詢問駕駛人、查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等方式,核查車輛是否按照指定行駛時間和路線行駛;
b) 檢查裝載情況時,應比對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核定載質量信息和危險貨物運單記載的裝載質量信息;
c) 檢查超時駕駛情況時,應通過操作行駛記錄裝置的按鍵,或通過詢問駕駛人、查看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等方式,確認近48h內是否有超時駕駛的記錄。
5.8
道路檢查發(fā)現被檢車輛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被盜搶等嫌疑,或者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情形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采取扣留車輛、機動車駕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
5.9
省級、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用自行研發(f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理信息系統對轄區(qū)內或途經轄區(qū)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道路檢查的,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理系統已預先采集或能實時獲取車輛和人員、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相關信息,按照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道路檢查規(guī)程進行牌證檢查、通行安全檢查的,視同滿足了5.5、5.7規(guī)定的要求。
5.10
宜聯合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開展道路檢查。
5.11
對無法提供危險貨物運單的,應在檢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等牌證后移交交通運輸部門。
06檢查結果處置
6.1
所有檢查項目的檢查結果均為合格的,記錄檢查情況后應立即放行被檢車輛。
6.2
檢查項目的檢查結果存在不合格的情形時,應記錄檢查情況,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6.3
車輛安全性檢查項目存在不合格情形的,除按6.2執(zhí)行外,對于檢查項目存在一級安全隱患且具備現場整改條件的,可責令駕駛人就地對車輛進行整改,待整改完畢再次檢查合格后再放行被檢車輛;對于檢查項目存在二級安全隱患和/或現場難以立即整改的一級安全隱患的,出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檢查告知單》交給駕駛人,告知其按要求盡快整改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義務,待駕駛人簽收后拍照/復印留存,放行被檢車輛。
6.4
道路檢查時:
a) 發(fā)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其他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情形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b) 發(fā)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應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未按規(guī)定配備押運人員)的,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c) 發(fā)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應由交通運輸等部門予以處理的其他情形的,應及時移交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6.5
道路檢查發(fā)現的問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推送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在3個工作日內將發(fā)現的問題通報給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和當地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按要求整改道路檢查發(fā)現的車輛安全隱患。
來源:企業(yè)安環(huán)助手